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6769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上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阳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东阳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885元,由原告东阳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