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3执65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5年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高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4日将从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扣划的641291.32元(其中:赔偿款628299元、案件受理费4309.32元、执行费8683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