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9民初1702号
原告:周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其格其(察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2024年9月3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