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周某、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9民初1702号 原告:周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其格其(察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2024年9月3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