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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224民初1968号 原告:通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通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混凝土货款209470元及利息(利息以2094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份,被告因建设森林小镇项目需要混凝土,与原告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所需混凝土,该项目完工后,双方进行了清算。2023年2月27日,双方达成了一份《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欠总货款2008530元,甲方先付货款400000元给原告,剩余部分按月支付,2023年9月1号之前全部结清,如被告违约,则按原合同从欠款之日起按欠款总额月息2分支付给乙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截止2023年9月1日止,被告还欠原告209470元混凝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诉求。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欠款属实,现企业经营不易,因案涉项目完工后,甲方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剩余所有工程款,也未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求违约金,被告难以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对账单及付款协议,被告予以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系许可经营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项目的公司。2020年5月,被告因承建通山森林小镇项目需要混凝土,与原告达成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原告向其提供混凝土。2023年2月27日,经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协议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2008530元,被告先付货款400000元,剩余部分按月支付,2023年9月1日前全部结算。如违约,被告则按原合同从欠款之日起按欠款总额月息2分支付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欠混凝土货款20947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庭审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买卖混凝土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认可尚欠货款金额209470元且在庭审结束后已支付了100000元货款,故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9470元。原告当庭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请求,属于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通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470元; 二、驳回原告通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0元,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