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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1民初1246号 原告: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与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与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