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4民初2161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7938760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