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240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7163267C。

法定代表人:邵立斌。

原告**与被告**、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