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财保236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邵立斌,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附清单)。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心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