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09号。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岚煦防水工程处,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大阡里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煦防水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日照岚山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499780.95元至日照市岚山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账户内,账号:62×××6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学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刘兆奎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