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岚煦防水工程处,住,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大阡里村/div>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煦防水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2903.95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21年06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并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岚煦防水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