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保8号
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华圣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7163267C。
法定代表人:袁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百海,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公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47383H。
法定代表人:徐传德,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103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财产,保全价值3500000元。
我院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对被申请人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国际业务部1565××××3957账户中的存款已冻结61507.83美元;至此,现因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港大华和沣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