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民终6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柱,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173683X3。
法定代表人:王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立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汽车站南88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RLRNF42。
法定代表人:盛东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立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2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天润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立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庞文博书记员黄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