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02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关庄镇西矾硫村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开发区工业一街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中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2018)鲁070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潍城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涛
人民陪审员窦伟
人民陪审员周华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