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投进出口有限公司、锁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402号 原告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西矾硫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川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44号凯莱帝景花园A座9楼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48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生于1954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川投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