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2722执恢41号
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主动将款项交至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