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2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西矾硫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先岭,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立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2)黑27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2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梅
审判员  郎 群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