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1058号
原告: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46元,共计2549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