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4民初59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县益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9号联发˙臻品1号楼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2131H。
原告***与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计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