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4民初59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县益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9号联发˙臻品1号楼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2131H。 原告***与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计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