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536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州县。

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2131H。

法定代表人:陈清。

原告***与被告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谢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琴

书 记 员 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