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暄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8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曹安南路****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郭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宇,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玲,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联发&bull臻品1号楼26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68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317元。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中山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清偿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三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317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