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01民初1131号之一 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冬融街566号2号楼2024-CH区029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3号辉煌大酒店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永安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5.85元(原告已预交15153.15元),减半收取计7667.93元,由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对其余7485.22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