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959号 原告: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北、榆树北街东华泰世纪新城23【幢】11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单项工程劳务外协协议。后原告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长春宇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回2602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