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1202号 原告:李某,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创(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创(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第三人:张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以上三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200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第三人:***,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以上二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李某诉与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