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盛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1102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189号14幢18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局六公司),住所地天津、4、5-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关于申请人甘肃鸿盛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1102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75782.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6.5元,执行费40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2025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二十一局六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之前完成小额涉诉案件统计审批,并于2025年11月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甘肃鸿盛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工程款与其他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1102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