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1052号
原告:滁州市轶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B区)2幢办公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RP4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盛安建设发展大厦1-2、4、5-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449522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市轶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轶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轶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轶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滁州市轶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