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24民初1035号
原告:孙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孙吴县。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沿江乡。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沿江乡。
被告:松原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地址:孙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全总监,住孙吴县。
原告孙某、***、***与被告松原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11月13日以增加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退回孙某、***、***3,31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