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6376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5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李福泉,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2栋。
法定代表人:卫明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