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四联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2494号

原告:成都市四联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清马路**。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六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郑昌宝,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div>

法定代表人:卫明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坤伦,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勇,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市四联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管道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集团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四联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向四联管道公司支付货款3461088元;2.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向四联管道公司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673758.46元(以3461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4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最后支付利息以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向四联管道公司发出需货单,四联管道公司按照需货单的要求向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发货,用于成都市有轨电车蓉2号线供电标工程项目,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工程项目上的人签收并使用了该货物,至今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未付货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四联管道公司与中铁十六局电气化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