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855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资金1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