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钢兴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855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资金1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