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16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乙(系原告父亲),男,1963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女,1989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某(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淮安市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依法转成普通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