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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某(淮安)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16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乙(系原告父亲),男,1963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女,1989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某(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淮安市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依法转成普通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