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某某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02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大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