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02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大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