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449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县水利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百盛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广军,该局局长。
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丁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华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仲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房卫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射阳县水利局、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盐城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