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财保270号
申请人: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房卫祥。
申请人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6,204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6,204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01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萍
书 记 员
陈 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