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书慧路15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