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书慧路15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