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408号之二
申请人: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书慧路15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