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红星美凯龙物流有限公司与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7财保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红星美凯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街道018幢0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红星美凯龙物流有限公司与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沪0117财保5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4,38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嗣后,本院依法冻结了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松江工业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300********)账号,但未足额保全。现因工商银行松江工业区支行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的冻结,本院经查实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300********)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