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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吴某同、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12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福建省某某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