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12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福建省某某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