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6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希森美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希森美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上诉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1元减半收取为4270.5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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