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王咀子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甘肃龙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99号报业大厦606。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