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王咀子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甘肃龙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99号报业大厦606。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