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百顺亨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1947号
原告:甘肃百顺亨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陇城镇常营村。
法定代表人:何天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学,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辉,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清,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殷立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靖,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甘肃百顺亨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百顺亨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百顺亨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甘肃百顺亨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娟
人民陪审员   张光凤
人民陪审员  张 新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