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爘清飞、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飞,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栋厚,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峰晓,该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录,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兰州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清飞、上诉人**、上诉人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何永录、被上诉人兰州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清飞、上诉人**、上诉人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海军
审 判 员 杨 清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宗良
书 记 员 李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