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武,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1213875H。
法定代表人:王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峰,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唐某峰,男,1988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诉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程某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林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