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1743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兰州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