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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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21民初2759号
原告:甘肃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管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
原告甘肃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