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3民初3878号
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
被告江西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元。
审判员熊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