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镇民终字第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由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