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2393号
原告:彭州淮都商贸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西河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庆,执行董事。
原告彭州淮都商贸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彭州淮都商贸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彭州淮都商贸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州淮都商贸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文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楠馨
书 记 员 曾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