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吴某,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0602号
原告:袁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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