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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某有限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7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某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某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山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3)粤078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某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某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3.26元(已由山西某工程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816.63元,由上诉人山西某工程公司负担1816.63元,上诉人山西某工程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