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安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赟,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小京庄乡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山西安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760.00元,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7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